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黑民函〔2022〕98号)文件精神与省民政厅关于2022年7月8日发布实行的《黑龙江省图书馆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的整改意见要求,省学会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并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向省民政厅备案。依据省学会《章程》要求,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原因,省学会于2022年9月9日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黑龙江省图书馆学会第十二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本次会议由黑龙江省图书馆学会秘书长邓小妉主持,理事长殷峰、副理事长刘宏伟、马海群、李冬梅、张大尧与全省各地市、高校、党校、科研机构等153位代表参会。会议对《黑龙江省图书馆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审议稿)提起审议并进行投票表决。共收回有效票151张,其中151张选票同意,0票不同意,0票弃权,表决符合投票程序,本办法通过。
附:黑龙江省图书馆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图书馆学会
2022年9月9日
附件:
黑龙江省图书馆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费是学会活动经费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标准制定机构
黑龙江省图书馆学会(简称省学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15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二、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免收会费(新会员入会收取办证费5元)。
(二)团体会员:
1.事业团体会员:①普通单位:500元/年;②理事单位:700元/年;③常务理事单位:1000元/年。
2.企业团体会员:3000元/年。
三、收缴方式
单位会员依照对应标准自愿选择按年度或按届(5年)缴纳。
四、会费用途
会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并主要用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会及工作机构的会议支出;以及开展学术、科普活动的支出;编发《工作通讯》和各种资料等支出。
五、会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1.省学会收到会费后,即开具省财政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2.省学会财务由省图书馆财务部代管,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对会费进行管理。
3.省学会每年社团年检时,向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4.每年的会费收入、支出情况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在换届时接受审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会费标准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图书馆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