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移送”是侵华日军各细菌部队为取得“活人体”进行细菌实验,带有特殊历史背景而炮制的残酷的、反人类暴行的“代名词”。为了实施这一暴行,日本关东军制定了一系列特别移送的对象及标准等。
第一组 特别移送定义
“特别移送”是指关东宪兵队等军警机关不经法庭审判,将抓捕的抗日爱国人士及其他人员移交到731细菌部队进行人体试验的隐匿行为。
日本关东军司令官植田谦吉、参谋长东条英机、关东宪兵队司令官田中静一、警务部长尾荣次郎及731部队部队长石井四郎等秘密策划了“特别移送”这一暴行。
第二组 特别移送的对象
1938年1月26日,由日军关东宪兵队司令部警务部下发了第58号文件,规定并实行“特别移送”。1943年3月12日,日本关东宪兵队司令部警务部长又向各宪兵队下发了关于“特别移送”的第120号文件。并在这个文件中通知把“犯人”划分为“间谍”和“思想犯”,并根据“犯人”的类别、“罪状”等,确定了“特别移送”对象的标准。日军各宪兵队、宪兵分队、宪兵分遣队对被捕的人员进行秘密审讯,然后将审讯报告逐级上报给关东宪兵队司令部,经过批准后,各宪兵队将被捕者秘密押送给石井部队,进行惨无人道的细菌实验,直至残害致死。甚至可以不经“庭审”,不把案件交给法庭,径直把他们送交第731部队。所以说这种“特别移送”的办法是带有特殊性质的。
第三组 特别移送的标准
1.依其罪行程度,预料到必须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并没有收买和利用价值者;
2.一贯进行间谍或破坏活动分子,至今仍怀有亲苏反日思想,并没有被收买和利用者;
3.虽然预料到该犯提交到法庭审判后将被释放,但属于鸦片吸毒的无家可归的游民,并有极其严重的重新犯罪的危险者;
4.曾经当过抗日游击队员或从事与其活动具有同等危险的,并没有接受感化希望的;
5.因参加过秘密活动,生存不利于军队与国家者;
6.与“特别移送”的犯人同一思想,虽然罪行轻,但不适宜释放者。
关宪高第120号文件的附件“特别移送标准”
特别移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