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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图书馆无障碍服务部规章制度
借阅须知
一、借阅读者必须办理我馆读者卡
持读者卡方可借阅图书馆规定的可借阅图书,包括:政治、法律、历史类、文化教育类、文学艺术类、医学类、综合类、期刊类、大字版图书等。
二、借书
读者可直接来图书馆或通过电话、微信提出借阅图书要求。 一张读者卡可借5本图书,借期70天。
三、预约
读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可通过电话、微信提前预约图书馆已经借出的图书。预约图书回馆后,图书馆会及时给于预约者联系(按预约者先后次序)。
四、续借
读者可根据本人具体情况,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提出一般图书的续借要求。续借次数一般不得2次。教材类和当年出版的新书,以及被他人预约的图书不办理续借业务。
五、逾期罚款
为维护大多数读者权益,保证图书馆借阅工作的正常运行。对未能按规定日期内归还的图书,将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每天每册图书0.10元。
六、损坏、遗失赔偿
图书馆藏书刊的遗失、损坏,是图书馆财产的损失,也是读者利益的损失。因此,希望读者要珍惜爱护馆藏书刊。如有人为对图书损坏,如:涂抹、勾画、撕毁、污染等。图书馆将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 损坏:根据图书损坏程度,按照图书成本价的5—10% 进行罚款。造成严重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图书,按遗失赔偿处理。
2. 遗失:如图书丢失,要及时声明并积极寻找。在寻找不果的情况下,应按规定进行处罚,读者应负责丢失图书成本价的20%的赔偿。图书馆承担丢失图书成本价80%的损失。
3. 借书证借与他人使用,图书馆未收回所借图书,按图书遗失处罚,责任由读者本人承担。
4.退款:若在赔款后3个月内找回丢失图书,可将丢失图书及赔款收据一并退回图书馆办理退款手续。如超过3个月以后,应交纳赔款的10%滞纳金。
阅览须知
1.凭本人读者证或残疾证等有效证件进入阅览区,并在服务台办理借阅手续。视障读者须妥善保管读者证,如果不慎遗失,应及时挂失;挂失前造成的损失,由读者自行承担。
2.6岁以下视障儿童进入阅览区,须有家属陪同。
3.图书实行开架阅览,读者可自由取阅,也可由工作人员代取。阅后请将图书放入还书车中或直接留在阅览桌上。
4.请爱护内各类文献、设施及其他公共财产,不得随意圈点、折角、私藏、污损或撕毁图书;不得随意拆装、私藏、损毁设备设施。
5.请保持室内安静、整洁,不谈笑喧哗,不随地吐痰和乱扔废弃物,严禁吸烟,禁止在室内吃零食喝饮料。
6.阅览室的电脑仅供视障读者查阅文献资料使用,读者使用本馆电脑和网络时,请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的有关规章制度,严禁访问非法网站、下载或发布反动不良信息。未经许可,请勿挪移、拆卸机箱、安装软件、删除文件及更改系统设置。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须在指定电脑上使用。
7.有声资料实行开架阅听,读者可自由阅听,也可由工作人员代取。阅听后请将有声资料放回原处或直接留在阅览桌上。
8.如需听书机、点显器、扩视器等辅助设备,可向工作人员申请,登记后可免费使用。
9.阅读光盘磁带时,请使用耳机,以免影响他人阅读。
10.首次使用阅览区相关设备,须在工作人员帮助下完成。如发现设备使用不正常,及时与工作人员联系,不得擅自修理。
11.严禁在阅览区内从事迷信宣传、算命、商品交易、散发传单等活动。
12.未办理借阅手续,不得私自将书刊资料和设备带出室外。
13.请勿在室内接打手机,将手机铃声调至静音或震动状态。
14.衣着不整者请勿入内。
15.请自觉遵守图书馆其他相关制度、规定,配合工作人员管理。
16.请妥善保管个人物品以防不必要的损失。手提电脑、钱包、手机等重要物品请勿离身。离开阅览室时,请随即带走个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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