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组 审 讯
被抓捕的“特别移送”的人员并不是由抓捕班直接交给七三一部队,一般都要进行
审讯,其采用的审讯手段都是极其残暴的。
审讯方法
关东军参谋本部调查部制定了《俘虏审讯大纲》。该“大纲”第二条规定:“对敌方受俘军人,投诚兵,被获敌方间谍,非法越境者,被迫停泊我方海岸敌舰人员,军人而被对方俘虏后逃出者,新被我军占领区中平民以及从敌人势力范围内逃出来的居民等,除特殊问题外,均用预审及审讯俘虏方法实行审讯。”(《前日本陆军军人因准备和使用细菌武器被控案审判材料》,第241页,外国文书籍出版局,1950年,莫斯科。)
第62条、63条、64条、65条规定了对“犯人”进行审讯时所采取的拷打的种种残酷的办法。实际上,日军宪兵在审问“犯人”时,远比“大纲”所规定的办法残酷得多,他们企图使“犯人”受尽酷刑,难以忍受时,如实招供。日本宪兵队对确定为“特别移送”的“实验材料”,任意摧残,使他们肉体上遭到不可言状的痛苦,时时刻刻都面临着死亡的威胁。
审讯事例
1. “从苏军所缴获的日本宪兵队文件中,我们知道某些牺牲者的姓名。我们知道有牡丹江的一个铁路员工孙朝山,有木匠吴定兴,修理匠朱志猛,有个中国爱国志士沈阳人王英,他们所犯的罪就是他们不肯容忍日寇在中国土地上横行霸道。我们还知道有个中国共产党员,山东黄县人崔德恩,他之所以惨死在石井部队里,就是因为他不顾日本宪兵的严刑拷打,始终忠实于本国人民,始终没有变节。我们还知道有个大连的正直的店员钟民慈,他被日本宪兵当作嫌疑犯抓去,说他从邮政局寄过一篇揭露日寇暴政的文章到报馆里去……” (《前日本陆军军人因准备和使用细菌武器被控案审判材料》,第463页,外国文书籍出版局,1950年,莫斯科。)
2.原东宁宪兵队战务课长森三吾供认:拷打办法必须用得持续经久,务必使该犯痛得难忍时,只好照实招供。从效率方面来看,拷打办法是有利的,因为此种办法能比较容易地迫使那些意志薄弱的人供出实情。必须使拷打办法容易实施,务使受刑人所受痛苦不至于引起怜悯心,使在拷打后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实行拷打办法一事,除当事者外,其他任何人都不应当知道。绝不能让其他俘虏知道。务须设法不使叫声让旁人听到。在采用暴力强迫被捕人员承认犯罪事实上,许多原宪兵都有交代:为了造成“特别移送”条件,唯一手段就是残酷的刑讯,即把人抓来后,采用灌凉水、殴打、过电、手指夹铅笔等刑讯,强迫其供认是谍报者。
3.1940年1月,贝沼一郎在宝清宪兵分队警务系任职期间,他参加吉田军曹对1名中国地下工作人员的刑讯,用灌凉水、绑其双手逆吊等办法拷问,逼其供认为抗日情报员。他当即向吉田军曹建议杀害,结果该人被押送哈尔滨石井部队作细菌实验而杀害。原田左中供认:“1941年8月间,前齐齐哈尔宪兵队嫩江宪兵分队特高班队员,宪兵伍长弘田利光,在黑河省嫩江县墨尔根大路中国人经营的某旅馆,逮捕爱国地下工作人员1名,并将其带回分队。我和弘天伍长共同进行刑讯。用竹剑殴打数下,又灌凉水。羁押虐待约1个月后,奉分队长齐藤翌之命,送往哈尔滨石井部队杀害。”
4. 1942年5月,大肚子川宪兵分队逮捕了佛爷沟煤矿工人刘某。兵器厂派遣宪兵东一兵与班长筱田重稔准尉及翻译方国万3人,以所谓“苏联谍报工作员”之名,对其刑讯。为了追查苏联当局对其指示的内容,让他跪在算盘上,用竹剑殴打其后背,并将其背手吊于天棚上(上大挂),用竹剑殴打,进行了残酷的刑讯,结果使其后背青肿往外渗血,两肩脱节。1个月后,其伤稍愈,由令昌山伍长将他押送到石井部队。
5.1943年4月,汪清县金苍分遣队的间岛宪兵高场车曹长和宪补逮捕了1名情报工作人员,为使其供认,审讯的手段极其残忍,灌凉水,把木棍削尖了,让被害者裸体坐在上面,不仅如此,还用竹剑进行拷打。之后,将其送往哈尔滨石井部队杀害。同年,苏联情报员王耀轩被大连宪兵队的三尾丰逮捕。为了让王耀轩交代,对其使用刑讯逼供,把他的手脚绑住,鼻子用手帕蒙住,捆在桌子上,连续灌水,见其仍不招供,就用蜡烛烧他的脚心。于次年2月将王耀轩等4人送往了石井部队。
日本关东宪兵队关于审讯苏联谍报员原美臻情况的报告
(黑龙江省档案馆藏影印件)
日本东安宪兵队关于审讯苏联谍报员朱云岫情况的报告
(黑龙江省档案馆藏影印件)
特别移送档案中李厚彬的照片(黑龙江省档案馆藏影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