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组 关东宪兵司令官指令
关东宪兵司令部接到各地宪兵队呈报的审讯报告后,将按业务分担职责文件的处理,由总务部庶务课负责,即文书人员先在文件左下角加盖收文戳记,然后处理意见再由负责人提出,并加盖文书处理印章。栏目内注明司令官、总务部长、课长、主任、关系者;警务部长、承办人。警务部长还要提出一些相关的处理意见,之后,送第三课处理。最后由关东宪兵队司令官签批特别移送。
关东宪兵司令部第三课长橘武夫供词
凡应‘特别移送’的‘犯人’都是拘留在各地宪兵队拘留所。然后将犯人审讯报告和‘特别移送’许可申请送交关东宪兵队司令部。当各地宪兵队把这种文件呈交宪兵队时,这种文件就先由庶务课转交警务部,再由警务部转交我所主持的防谍课。
1942年8月20日,东宁宪兵队长坂元正呈报的《关于苏谍李树春拘留审讯状况之件》(关宪高第363号文件)传阅中证实了橘武夫的供认的审讯报告过程是比较准确的。
1942年8月24日,关东宪兵队以关东宪兵队司令官的名义下发了关宪高第526号李树春“特移”的指令。文书处理责任人中的栏目包括:司令官、部长、课长、主任等人需要加盖印章。
橘武夫在交代关东宪兵队处理意见的程序时说:“本班职员辶十本信审查这种文件而作出决定意见,之后交给我看,经我签批以后送交警务部长。警务部长收到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批示之后,就以宪兵队司令官的名义将这一文件发送给原先呈送文件的宪兵队去办理。”
剖析此份档案,最初提出处理意见的应当是辶十本信。他提出将其“特别移送”的意见,主任一栏为高尾。课长一栏中盖有橘武夫的印章,从印章上足以说明他是同意辶十本信等人提出的“特别移送”的处理意见的。在部长一栏中同时还盖有警务部长长友的印章。
橘武夫还交代:“申请书一共三份,其中一份保存在地方宪兵队本部,其他的两份送呈关东宪兵队司令部。关东宪兵队正式决定‘特别移送’后,将申请书返回一份。”“特别移送”指令的制作过程就是地方宪兵队只要上报了有苏谍嫌疑人的报告,警备部就先起草处理意见,警务部长认可后,最后以宪兵队司令官发出指令。
日本关东宪兵队关于处置苏联谍报员原美臻的指令
(黑龙江省档案馆藏影印件)
日本日本虎林宪兵分队关于处置苏联谍报员李厚彬的指令
(黑龙江省档案馆藏影印件)
日本佳木斯宪兵队关于处置苏联谍报员王明春的指令
(黑龙江省档案馆藏影印件)